深圳最低工资两年调整一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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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日期: 2009年05月25日
来源: 深圳商报
深圳市政府对2004年出台的《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》进行的修改昨日获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表决通过。修订后的《条例》将最低工资的调整频率由一年改为两年。
《条例》的主要修改内容包括将条文中的“标准工资”全部改为“正常工作时间工资”,并规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,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。员工依法享受年休假、探亲假、婚假、丧假、产假、看护假、节育手术假等假期的,用人单位应当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。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最低工资以月最低工资为基本形式,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最低工资以小时最低工资为基本形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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