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于职工流动档案被扣要求仲裁可否受理问题的复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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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日期: 2009年04月20日
来源:
- 【法规名称】 关于职工流动档案被扣要求仲裁可否受理问题的复函
【颁布机构】 广东省劳动厅 【发 文 号】 【颁布时间】 1997.10.16 【实施时间】 【效力属性】 有效 【效力说明】 【正文】 关于职工流动档案被扣要求仲裁可否受理问题的复函 粤劳关函[1997]397号 深圳市劳动局: 你市《关于职工因档案被扣要求仲裁可否受理的请示》(深劳报[1997]80号)收悉,经研究,现答复如下: 劳动部《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》(劳部发[1995]338号)明确:因职工流动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受案范围。据此,职工流动档案被原单位扣留而引起的争议,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,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。 广东省劳动厅 一九九七年十月十六日 抄送:广州市,各地级市劳动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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